說明: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 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二)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 1) 同德國小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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