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旨揭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修正第1條及第3條,重點如下:
(一) 第1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訂定依據。
(二) 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正條文.pdf
  •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價辦法第1條及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價辦法第1條及第3條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