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1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49755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以學前教育之行政及資源、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1年4月30日(星期六)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黃亦寧,電子信箱:e-j344@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61)。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前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 1) 376735100E_1110034721_ATTACH2.odt
  • 2) 376735100E_111003472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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