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三、 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 1) 勞動部令.pdf
  • 2) 勞動部原函.pdf
  • 3) 勞動部解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