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三、 上開留職停薪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將另案函知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
四、 檢附教育部函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 1) 1100908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修正辦法.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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