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公廁避免使用萘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2月21日環清隊護字第1090116282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9年12月14日召開「公廁品質提升相關事宜研商會議」,有關會議討論事項一(詳如附件),公廁避免使用萘丸一案之結論,萘丸主要功用為驅蟲,非公廁清潔維護上必需使用產品。爰此,本府環境保護局將針對列管場域之公廁執行巡檢工作,如有發現公廁有使用萘丸時,將限期請公廁管理單位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公廁評鑑等級予以降級,並依據會議共識提供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網站公布。
三、 考量學校廁所亦屬公共使用性質,爰請貴校應避免於學校廁所內使用萘丸,以確保師生及社區民眾使用上之安全性。
四、 本案倘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局徐肇謙先生,電話:03-33819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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