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二、請同仁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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