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班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請務必於105年2月24日下班前前知會資料組,以利後續辦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