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04年10月21日府社障字第1040276644號函暨「桃園市104年度模範身心障礙者遴選計畫」辦理。
二、 本案預計表揚對象30名,分述如下:
(一) 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計表揚10人。
(二) 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家屬者,計表揚10人。
(三) 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10人。
三、 本案推薦資料應於104年11月5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府社會局,請將推薦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104155@mail.tycg.gov.tw(03-3322101*6303李璟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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