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本土語言能力初級認證之學生請於4月19日前洽本校教學組彙辦
主旨: |
檢送「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局106年8月15日桃教小字第1060061759號函諒達。 |
二、 | 貴校通過107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08年4月31日前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學生申請表及獎勵清冊(詳如旨揭計畫第4點及附件),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辦理敘獎(免備文),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另有關通過本土語言能力初級認證之學生,學校製作獎狀參考內容如下: |
(一) | 客語認證:「○○○學生,參加客家委員會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
(二) | 閩南語認證:「○○○學生,參加教育部107年度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基礎級(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
(三) | 原住民族語認證:「○○○學生,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
四、 | 學生當年度同一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已向本府客家事務局申請「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惟通過認證學生之敘獎及獎狀申請作業則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