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學習輔具」係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教育場所(學校、園)使用之輔助器材,除在家教育學生得申請在家中使用外,餘一律在學校使用。另教師教學所需之教材及教具,不屬本次輔具申請項目。
二、本次輔具申請對象: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確有學習輔具使用需求,就讀本市各市立高中、私立高中、公私立國中小、公私立立案幼兒園之學生。
三、本次輔具申請時間:107年2月5日(星期一)至107年2月27日(星期二)止。
四、欲申請輔具之本校學生家長,請參閱下載、附件內容,填妥相關資料後洽詢本校特教組協助後續申辦流程(3176403#631 黃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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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107年度第1梯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申請評估.doc